此为参考译文。法律解释以韩语原文为准。
圣水站行李寄存 BagDrop 服务条款
本条款(以下称「条款」)规定了洪与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运营方」)所运营的无人行李寄存服务「圣水站行李寄存 BagDrop」(以下称「本服务」)的使用条件,以及运营方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事项。使用本服务即视为同意本条款。
第1条(条款的效力)
1. 用户使用本服务即表示同意本条款。
2. 使用储物柜即表示同意本条款。
第2条(行李寄存服务)
1. 长期滞留物品的处理(以下各项同样适用)
甲. 寄存满14天后,运营方可回收并保管于其他场所。
乙. 领取时的费用按照公示的收费表计算。
丙. 领取时间为工作日09:00~18:00(周一至周五),地点由运营方指定。
丁. 未经联系且满28天的物品,运营方可自行处理,用户不得提出异议。
2. 寄存物品的责任:在正常寄存状态下发生的破损、遗失、失窃由运营方负责。
3. 不得将本服务用于行李寄存以外的用途。
4. 禁止寄存物品(以下各项同样适用)
甲. 30kg以上或无法放入储物柜的物品
乙. 爆炸物、易燃物等危险品及有毒物质
丙. 有异味或可能腐败的物品(鱼类、动物、食品)
丁. 枪支、凶器、示威用品、毒品
戊. 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10万韩元以上)、贩售用物品
5. 密码遗失或发生故障时,可经运营方确认后取回物品;需现场确认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即时处理。
6. 为处理故障而被要求提供信息时,客户应予以配合并遵从运营方的指引。
7. 损害赔偿:因用户过失造成的损害由用户负责,以下情形运营方不承担责任。
甲. 客户疏忽(密码、支付、误操作)及无法证明寄存事实
乙.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
丙. 因寄存贵重物品(10万韩元以上)而产生的损害
丁. 取件后未全部取出而导致的遗失
戊. 侦查机关的扣押
己. 依第2条第1项进行的自行处理
庚. 等待工作人员到场期间发生的损害
8. 超大物品等客户过失导致的紧急出动:柜门无法开启或破损由客户负责,将收取紧急出动费(每次30,000韩元)及维修费(按实际费用)。
9. 使用方法及开柜原则
甲. 无人自助运营。在自助机上完成选择、支付与开关柜门,无需注册会员或安装应用。
乙. 柜门原则上只开启一次。结束后无法再次开启,即使只取出部分物品,再次寄存也需另行支付。
10. 超时费用及24小时通票的结算
甲. 预付4小时基本费用,超时部分在取件时自动计算并追加支付。
乙. 24H PASS 是自支付时起24小时内不产生额外费用的独立商品。
第3条(储物柜维护及服务提供)
1. 为顺利提供服务,运营方可自行暂停服务并进行维护、检修。
2. 运营方可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服务内容。
3. 对于不便事项将迅速处理,若处理困难则依第2条第5项出动并通知。
第4条(免责事项)
1. 因用户过失对本人或其他用户造成的损害,运营方不承担责任。
2. 对寄存物本身的品质、形状变化以及第2条第7项所列损害,运营方不承担责任。
第5条(用户的义务)
1. 不得将使用权及其他权利转让、设定担保或转移给第三方。
2. 禁止下列行为:甲. 妨害公共秩序 乙. 用于犯罪 丙. 营利目的 丁. 其他被判断为危险的行为
第6条(失物处理)
1. 对未寄存于储物柜内的物品遗失,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2. 清洁过程中拾得的失物另行保管14天,逾期未认领的,运营方可自行处理。
3. 为确认所有人,运营方可要求提供信息,客户应予以配合。
4. 无法确认所有人时可不予返还,并适用第2项。
第7条(运营方信息及客户咨询)
商号:洪与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名称:圣水站行李寄存 BagDrop
使用地点:首尔特别市城东区峨嵯山路122号2层(圣水站3号出口附近)/营业:全年无休24小时
客服中心:韩语、英语、日语、中文多语种,电话、KakaoTalk、网页聊天
第8条(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及营销利用)
1. 为提供服务,公司安全地收集与管理姓名、联系方式、邮箱等最低限度的个人信息。
2. 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可广泛用于促销通知、使用统计与偏好分析,以及其他线上线下广告与营销目的,并可不受限制地使用包括 Google Ads 在内的国内外各类广告与营销平台(再营销、邮件、短信、KakaoTalk、社交媒体等)。
3. 同意营销用途并非使用本服务的必要条件,拒绝也不会限制服务的使用。
4. 用户可随时通过客服中心或退订流程撤回同意。
5. 具体收集项目、保存期限、第三方提供等事项,依据另行制定的隐私政策。
附则 — 本条款自2026年7月31日起施行。运营方可根据法令及政策变化进行修订,修订时将通过服务内公告或网站事先告知。
此为参考译文。法律解释以韩语原文为准。
隐私政策
圣水站行李寄存 BagDrop · 洪与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洪与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所运营的圣水站行李寄存 BagDrop(以下称「BagDrop」,www.bagdropseongsu.com)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及权益,并顺畅处理用户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困扰,制定如下处理政策。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公司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若使用目的变更,将事先征得同意。
甲. 提供储物柜预约及使用服务
为无人储物柜(线下自助机及线上预约·支付)的预约、寄存与取件处理、使用费用的支付与结算、24H PASS 等商品的使用、使用记录查询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乙. 客户咨询及投诉处理
为通过电话、KakaoTalk、网页聊天回应客户咨询,确认遗失、破损等投诉事项并通知处理结果,以及为争议调解保存记录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丙. 支付及退款处理
为通过信用卡、Kakao Pay、三星支付、Apple Pay、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便捷支付方式进行费用支付、取消支付及退款处理、防止欺诈交易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丁. 设施安全及寄存物品保护
为通过CCTV预防寄存区域内的犯罪、调查失窃与遗失事故、设施安全管理及消防预防等目的处理影像信息。
戊. 营销及服务改善
为介绍新服务、提供活动及促销信息(事先同意时)、分析服务使用统计并改善质量,以及通过Google广告、NAVER、Meta(Facebook/Instagram)、Kakao 等国内外线上广告平台投放定向广告并衡量广告效果(转化追踪·再营销)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本公司处理下列个人信息项目。
| 区分 | 处理项目 |
|---|---|
| 必需(预约·使用) | 手机号码、使用尺寸·区间(寄存开始·结束时刻)、支付方式信息(由发卡机构·便捷支付商处理,本公司不保存完整卡号) |
| 可选 | 姓名、电子邮箱(接收收据·通知时)、国籍·使用语言(多语种应对的参考信息) |
| 自动收集 | 访问IP、Cookie、接入设备信息、访问时间、服务使用记录、广告标识符·转化追踪标签信息(Google Ads、NAVER、Meta、Kakao 等广告平台) |
| 影像信息 | 通过CCTV拍摄的寄存区域内影像 |
| 使用客服时 | 咨询内容、通话·聊天记录、处理结果 |
※ 本公司不收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
3.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
① 本公司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使用期限,或收集个人信息时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保存·使用期限内处理与保存个人信息。
② 各类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
储物柜预约·使用信息:取件(使用结束)完成后保存至5年后销毁。但争议·投诉进行中的,保存至该事项终结时。
支付(电子商务)相关记录:依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
合同或撤回申请等相关记录:5年
货款支付及货物等供应相关记录:5年
消费者投诉或争议处理相关记录:3年
CCTV影像信息:自拍摄日起10日(发生事故·争议时延长保存至该事项处理终结)
客服咨询记录:自咨询结束日起3年
网站访问记录(通信秘密保护法):3个月
4.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的事项
本公司仅在经信息主体同意、法律有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形下,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目前提供情况如下。
甲. <支付代理商(PG)·VAN公司>
接收方:Smartro(PG)、Nuri Networks(VAN)及各发卡机构·便捷支付商
提供目的:支付授权·取消·结算处理
提供项目:支付请求信息(支付方式、支付金额、授权编号等)
保存·使用期限:至相关法令规定的交易记录保存期限届满
乙. <广告平台整体>
接收方:Google(Google Ads、Google Analytics)、NAVER、Meta(Facebook/Instagram)、Kakao 等本公司使用的线上广告平台
提供目的:衡量网站访问·预约·支付完成等转化数据,投放定向广告并分析广告效果
提供项目:Cookie·广告标识符、广告点击信息、访问·转化(支付完成)与否、访问IP·设备信息
保存·使用期限:依各平台自身的数据保存政策(用户可在该平台的广告设置中拒绝接收定向广告)
丙. <侦查机关等>
依据法令,或为侦查目的按法令规定的程序与方法由侦查机关提出要求时
※ 除向上述广告平台提供外,不会为预约·支付·客服以外的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今后如发生合作(住宿、旅游平台等),将更新本条款并另行取得同意。
5.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本公司为顺畅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如下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并依相关法令在签订委托合同时规定必要事项,以确保个人信息得到安全管理。
| 受托企业 | 委托业务内容 |
|---|---|
| 株式会社World Locker | 储物柜远程控制系统(网页管控)运营、瑕疵·故障受理及远程处置、客服中心(电话·KakaoTalk·网页聊天)咨询应对 |
| Smartro / Nuri Networks | 支付授权·取消·结算代理(PG / VAN) |
本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书等文件中明示禁止为委托业务执行目的以外处理个人信息、技术性·管理性保护措施、限制再委托、对受托方的管理·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6. 个人信息跨境转移的事项
本公司原则上不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转移至境外。但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境外便捷支付方式支付时,可能会将支付处理所需的最低限度信息转移至该支付机构(位于中国)。
接收方:运营支付宝·微信支付支付网络的该境外支付机构(位于中国)
转移目的:通过该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授权·取消处理
转移项目:支付请求信息(支付金额、交易编号等)
转移方式:通过信息通信网加密传输
保存·使用期限:支付处理完成后至相关法令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
7. 信息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本公司行使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权利。
② 第1项所述权利的行使,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项,通过书面、电子邮件、客服中心等方式向本公司提出,本公司将不迟延地予以处理。
③ 第1项所述权利的行使,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此时须提交依《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④ 查阅个人信息及停止处理的请求,可能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5项、第37条第2项而受到限制。
⑤ 若其他法令明确将该个人信息列为收集对象,则不得请求删除该个人信息。
⑥ 本公司在依信息主体权利提出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请求时,将确认提出请求者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8. CCTV的设置·运营及查阅相关事项
① 本公司为设施安全及预防失窃·遗失,在寄存区域内设置并运营CCTV。
设置目的:设施安全管理、消防预防、犯罪预防及寄存物品相关争议调查
设置数量:5台/设置位置:储物柜设置区域及出入口等设施内主要地点
拍摄时间:24小时
保存期限:自拍摄日起10日后自动删除(但争议·投诉处理中的除外)
管理责任人:与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相同(洪锡浩理事)
② 信息主体可就自身被拍摄的影像信息请求查阅或确认其存在,本公司将不迟延地采取必要措施。但仅限于信息主体本人被拍摄的情形,若有侵害其他信息主体隐私之虞,查阅可能受到限制。
9. 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本公司原则上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后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但依其他法令须予保存的,将转移至单独数据库保存相应期限后销毁。
② 销毁程序:用户输入的信息在目的达成后转移至单独数据库(或单独文件柜),依内部方针及相关法令保存一定期限后,或立即予以销毁。
③ 销毁方法: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采用无法再现记录的技术方法删除,纸质文件则粉碎或焚毁。
10. 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保障措施
本公司为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如下措施。
管理性措施:最小化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并进行培训、制定并施行内部管理计划
技术性措施: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管理、访问记录保存、支付信息加密传输(经由PG公司处理,不保存卡片信息)、安装安全程序
物理性措施:机房·资料保管室等的出入管控
11.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
① BagDrop 网站为提供个性化服务,使用可保存并随时调取使用信息的「Cookie」。
② Cookie 的使用目的:用于掌握用户所访问的服务与网站的访问·使用形态、热门搜索词、接入语言(多语种页面自动引导)等,以提供最优化的信息;同时也通过Google广告、NAVER、Meta、Kakao 等各类广告平台的转化追踪·再营销标签,用于提供定向广告及衡量广告效果。
③ Cookie 的设置·运营及拒绝:可在网页浏览器上方的设置菜单中拒绝保存 Cookie。定向广告可在 Google 广告设置(adssettings.google.com)以及 NAVER·Meta·Kakao 等各平台的广告设置菜单中分别拒绝。但拒绝保存 Cookie 时,部分个性化服务(语言自动识别等)的使用可能会受到影响。
12.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 本公司为总体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并处理信息主体就个人信息处理提出的投诉及损害救济等事项,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如下。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洪锡浩
职级:理事
联系方式(客服中心):1599-274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② 信息主体在使用本公司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事项,均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客服中心咨询。本公司将不迟延地予以答复和处理。
③ 如需就个人信息侵害进行申报或咨询,可联系下列机构。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免区号)1833-6972(www.kopico.go.kr)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免区号)118(privacy.kisa.or.kr)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侦查团:(免区号)1301(www.spo.go.kr)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免区号)182(cyberbureau.police.go.kr)
13. 隐私政策的变更
本隐私政策自施行日起适用,若依法令及方针有内容的增加、删除及更正,将自变更事项施行前7日起通过网站告知。但用户权利有重要变更时,将至少提前30日告知。
公告日期:2026年8月1日
施行日期:2026年8月1日
此为参考译文。法律解释以韩语原文为准。
圣水站行李寄存 BagDrop 取消·退款政策
制定日期:2026-08-02
运营方:洪与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名称:圣水站行李寄存 BagDrop(首尔特别市城东区峨嵯山路122号2层)
第1条(目的)
本政策旨在就洪与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所运营的无人行李寄存服务「圣水站行李寄存 BagDrop」(以下称「本服务」)的使用,规定用户取消支付及退款的标准与流程。
本政策遵守《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称「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令,并结合本服务的特性(无人、实物寄存、支付后立即开始使用)规定具体的退款标准。
支付时点的定义
本服务依据费率方案最多发生两次支付,本政策所称「支付」包含以下两个时点。
| 区分 | 支付时点 | 适用费率方案 |
|---|---|---|
| 首次支付(预付) | 将物品放入储物柜时 | 基础费方案(4小时基本)全额/24H PASS 全额 |
| 二次支付(结算支付) | 从储物柜取出物品时 | 使用期间超过首次支付的使用时间所产生的每小时追加费用 |
除非明确区分,以下各条款对首次支付与二次支付同样适用。
第2条(服务特性及限制撤回申请事由的告知)
1. 本服务属于用户支付的同时即获分配储物柜、可立即寄存物品的「使用即时开始型」实物服务。
2.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7条第2项第5号及同法施行令,服务已开始提供的部分,撤回申请可能受到限制。此外,对于线上事先支付的商品,本公司可在用户明示同意(支付页面告知与同意)的前提下,作为无论是否开始寄存均限制退款的附条件商品进行销售。具体标准依第3条至第5条。
3. 本公司在支付页面及服务条款中事先告知本条第2项内容,用户在支付前视为已确认并同意。
第3条(开始寄存后的取消·退款)
3-1. 基础费方案(4小时基本+每小时追加计费)的使用
1. 自储物柜柜门开启并放入物品的瞬间(管控系统上转为「使用中」的时点)起,视为服务已开始提供。
2. 此时已支付的4小时基本费用不予退还。因为在该时段内储物柜这一特定资源无法提供给其他用户,属于实质性的服务提供。
3. 取件(完成取出)时新产生的每小时超时费用,仅按实际经过时间结算与收取,不会对未经过部分产生超额收费(与§2价格运营规则一致)。
3-2. 24H PASS 的使用
1. 24H PASS 是自支付时起24小时内无需额外费用即可使用的定额商品。
2. 开始寄存(储物柜转为使用中)前的取消:线上完成支付的,依第3-3条以不予退款为原则。
3. 开始寄存后的取消或中途退款请求:以不予退款为原则。但因本公司或供应商(储物柜制造·运营方)的归责事由(第5条)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除外。
3-3. 线上支付后未使用(爽约)— 不予退款原则
1. 用户通过网站完成事先支付的,视为在支付完成时点该商品(储物柜使用权)已确定归属该用户。
2. 其后用户未到现场,或因单纯改变主意而未寄存物品(含爽约)的,视为用户单纯改变主意而放弃使用,所支付金额不予退还。
3. 本条共同适用于基础费方案、24H PASS 等所有可线上支付的商品。(自助机现场支付的结构为支付同时完成物品寄存,不属于本条适用对象,而适用第3-1条。)
4. 但属于第5条(本公司归责事由)的情形(如因系统错误未完成预约分配等)作为例外予以退款。
第4条(二次支付 — 取件时追加费用结算相关)
本条仅适用于基础费方案用户因使用超过4小时,在取件时点产生的二次支付(追加费用结算)。(24H PASS 不发生二次支付,不属于本条适用对象。)
1. 正常支付及取出行李:二次支付正常获准、柜门正常开启并取回物品的,该笔支付视为与实际经过时间相符的正当对价,不属于退款对象。
2. 超额收费异议:用户认为所收取的追加费用与实际经过时间不符的,可通过客服中心提出异议。
– 本公司依据管控系统的存取日志(储物柜开关记录)确认收费金额的正当性。
– 系统日志确认实际经过时间与收费金额不一致的,将依第7条以汇入用户名下账户的方式退还差额。
3. 二次支付已完成但储物柜未开启的情形:在用户行李位于储物柜内的状态下,支付后因系统错误或储物柜故障导致柜门无法开启的,视为侵害用户物品取用权的重大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 客服中心于受理后立即(营业时间内)尝试远程处置,远程处置无法解决的,以派遣现场技术人员等最优先应对为原则。
– 对物品回收延迟期间产生的额外等待时间不加收费用,已支付的二次支付金额在确认属本公司归责时全额退还或研议另行补偿。
4. 二次支付重复获准:因通信错误等导致二次支付重复获准的,一经确认即自动或依申请退还超额部分。(首次支付重复获准同样适用 — 与第5条第2项相关联)
5. 因二次支付失败导致柜门未开启的情形:以正当支付方式尝试支付但因 PG/VAN 错误未获准而无法取件的,优先提供经客服中心手动开柜(远程处置)等替代方式。由于支付本身未完成,不属于退款对象,但以支持完成正常支付为最优先。
第5条(因本公司归责事由的退款 — 全额退款+延迟时研议补偿)
因下列事由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服务的,本公司全额退还支付金额,并于必要时研议另行补偿(提供替代储物柜、优惠券等)。
1. 支付已完成但因系统错误未分配储物柜或柜门未开启的情形
2. 因支付系统(PG/VAN)错误导致的重复支付(首次预付、二次结算支付均适用)
因上述事由的退款,以本公司确认后无需用户另行申请即先行处理为原则。
第6条(用户归责事由 — 退款限制)
下列情形原则上限制退款。
1. 用户在物品未遗失的情况下,因单纯改变主意而请求开始寄存后取消的(适用第3-1条标准)
2. 线上完成支付但因单纯改变主意而未寄存物品的(含爽约)(适用第3-3条标准)
3. 因用户遗失密码/QR/卡片等认证方式导致的使用延迟(但可通过客服中心远程支持解决的,本公司予以协助)
4. 用户擅自寄存不可寄存物品(危险品、易腐物品等服务条款所列禁止寄存品目)而产生的损害·处置
5. 购买 24H PASS 等定额商品后,仅以实际使用时间较短为由请求退款(第3-2条)
第7条(退款流程及期限)
1. 退款申请:通过客服中心(电话/KakaoTalk/网页聊天)或网站咨询受理。受理时可能需要确认支付信息(订单号、支付卡末4位、支付日期时间)及退款收款账户信息(银行名称·账号·户名)。
2. 处理主体:退款处理由运营方(本公司)直接负责,供应商(World Locker)仅承担将受理内容转达本公司的角色。
3. 处理期限:确认退款事由后处理,实际到账所需时间依该支付方式(发卡机构等)实际取消授权的处理时间而定。
4. 退款方式:不支持部分退款,退款以汇入用户名下账户的方式处理。申请退款时将确认收款账户信息(银行名称·账号·户名)。
第8条(客服中心及处理时间)
1. 客服中心营业时间:每日09:00~23:00(全年无休)
2. 通过电话、KakaoTalk、网页聊天渠道,以韩语·英语·日语·中文提供服务。
3. 营业时间外受理的退款请求原则上于次日处理;可通过远程处置即时解决的事项(开柜、初始化等)依客服中心营业时间(09~11时远程处置即时应对时段)标准执行。
第9条(争议解决)
1. 本公司与用户之间发生退款相关争议时,原则上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依《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及消费者争议解决标准(公平交易委员会告示)处理,必要时可向韩国消费者院或电子交易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附则
1. 本政策自施行日起适用。
2. 本公司可依相关法令及服务运营需要修订本政策,修订时将通过服务内公告或服务条款修订流程告知用户。